死亡證明書之取得可分為
由醫療院所所開立之死亡證明書。
自宅死亡者,可由管區員警會同當地衛生所出具死亡證明書。以台北市大同區衛生所為
例,如於自宅死亡,而無醫院所開立之死亡證明書者:
申請書表。
死亡者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
申請人身分證、 印章。
醫院診所診斷書或病情摘要乙份。
地方或地檢署開立之相驗證明書。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
疑非並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