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馨生命規劃事業客服專線0800-003-000
新馨生命規劃事業家屬權益 新馨生命規劃事業新馨生命規劃事業

遺囑(will)與生預囑(living will)不同,遺囑主要是交代遺物、遺產等物質項目,而且要

等到立遺囑人死後才會生效;至於生預囑,則是交代自己願意的醫療照顧,立囑人在世

時便已生效。台灣法律原本並無生預囑觀念,但在民國八十九年已立法通過「安寧緩和

醫療條例」,其中便針對立生預囑有所規定。

新馨生命規劃事業

依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必須要立遺囑人親自書寫遺囑全文,註明年、月、日(

缺一不可),並親自簽名。
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更改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即有遺囑之效力。

新馨生命規劃事業

依民法第1191條規定公証遺囑
1、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
2、在公證人前口數遺囑意旨
3、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
4、寫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按指印代之)
5、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

新馨生命規劃事業

依民法第1192條規定密封遺囑
1、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口處簽名。
2、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向公證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
3、如非本人自寫,要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 之年月

      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新馨生命規劃事業

依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
1、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
2、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人中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 認可
3、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

      按指印代之)

新馨生命規劃事業

依民法第1195條規定遺囑人因生命危及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
1、筆記口授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

人, 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2、錄音口授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

      年、 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現

      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新馨生命規劃事業

依民法第1219、1220、1221、1222條規定
1、遺囑人可隨時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2、前後遺囑相牴觸時,以後遺囑為主
3、遺囑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時,其抵觸部份之遺囑視為撤回
4、遺囑人故意破毀、塗銷、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遺囑視為撤回

新馨生命規劃事業 新馨生命規劃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