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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死亡登記、除戶
前言
家人往生後,除喪葬事宜外,仍須依法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俗稱「除戶」)。依《戶籍法》第36 條,死亡或受死亡宣告事件發生後,適格申請人應於 30 日內完成登記,否則將受罰。
申請資格
依《戶籍法》第36 條,以下人員可為死亡登記之申請人:
配偶
親屬
戶長
同居人
經理殮葬之人
死亡時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死亡宣告登記則依第39 條,由
聲請死亡宣告者
或
利害關係人
為申請人。
特殊情況
監所死亡
:在矯正機關內被執行死刑或其他原因死亡,無人承領者,由該矯正機關通知戶政事務所辦理(第37 條)。
災難死亡或身分不明者
:警方查明後無人承領,由警察機關通知戶政事務所登記(第38 條)。
國外死亡
:須以當地死亡證明經駐外館處驗證;外文證明需中譯並驗證。
大陸地區死亡
:死亡證明應先公證,再經海基會驗證。
應備文件
死亡證明書或
相驗屍體證明書
(死亡宣告者附法院判決書)。
死亡者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委託他人代辦時,需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特殊文件需求
國外死亡
:死亡證明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外文證明須附中文譯本並驗證。
無死亡證明
:可憑衛生主管機關「埋葬許可證」,或檢附警察報案筆錄與兩名以上目擊人死亡事實證明書辦理。
大陸地區死亡
: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驗證。
配偶換發身分證
:須備二吋近照 3 張及工本費。
所有證明文件均須繳交
正本
。
申報期限與罰則
期限
:依《戶籍法》第48 條第1 項,死亡登記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 30 日內申請。
逾期罰鍰
:無正當理由逾期,依第79 條處
300~900 元
;經催告仍不申請者,處
900 元
。
後續辦理事項
完成死亡登記後,仍可能需辦理:
健保卡註銷與退保
銀行帳戶與保險理賠
不動產及車輛過戶
喪葬補助、國民年金喪葬給付、遺屬年金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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