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新馨生命 聯繫我們
文章列表

如何辦理死亡登記、除戶

花

前言

家人往生後,除喪葬事宜外,仍須依法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俗稱「除戶」)。依《戶籍法》第36 條,死亡或受死亡宣告事件發生後,適格申請人應於 30 日內完成登記,否則將受罰。
花

申請資格

依《戶籍法》第36 條,以下人員可為死亡登記之申請人:
  • 配偶
  • 親屬
  • 戶長
  • 同居人
  • 經理殮葬之人
  • 死亡時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死亡宣告登記則依第39 條,由聲請死亡宣告者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花

特殊情況

  • 監所死亡:在矯正機關內被執行死刑或其他原因死亡,無人承領者,由該矯正機關通知戶政事務所辦理(第37 條)。
  • 災難死亡或身分不明者:警方查明後無人承領,由警察機關通知戶政事務所登記(第38 條)。
  • 國外死亡:須以當地死亡證明經駐外館處驗證;外文證明需中譯並驗證。
  • 大陸地區死亡:死亡證明應先公證,再經海基會驗證。
花

應備文件

  • 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附法院判決書)。
  • 死亡者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委託他人代辦時,需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花

特殊文件需求

  • 國外死亡:死亡證明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外文證明須附中文譯本並驗證。
  • 無死亡證明:可憑衛生主管機關「埋葬許可證」,或檢附警察報案筆錄與兩名以上目擊人死亡事實證明書辦理。
  • 大陸地區死亡: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驗證。
  • 配偶換發身分證:須備二吋近照 3 張及工本費。

所有證明文件均須繳交正本

花

申報期限與罰則

  • 期限:依《戶籍法》第48 條第1 項,死亡登記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 30 日內申請。
  • 逾期罰鍰:無正當理由逾期,依第79 條處 300~900 元;經催告仍不申請者,處 900 元
花

後續辦理事項

完成死亡登記後,仍可能需辦理:
  • 健保卡註銷與退保
  • 銀行帳戶與保險理賠
  • 不動產及車輛過戶
  • 喪葬補助、國民年金喪葬給付、遺屬年金等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