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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死亡登記、除戶

前言
家人往生後,除喪葬事宜外,仍須依法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俗稱「除戶」)。依《戶籍法》第36 條,死亡或受死亡宣告事件發生後,適格申請人應於 30 日內完成登記,否則將受罰。

申請資格
依《戶籍法》第36 條,以下人員可為死亡登記之申請人:
- 配偶
- 親屬
- 戶長
- 同居人
- 經理殮葬之人
- 死亡時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特殊情況
- 監所死亡:在矯正機關內被執行死刑或其他原因死亡,無人承領者,由該矯正機關通知戶政事務所辦理(第37 條)。
- 災難死亡或身分不明者:警方查明後無人承領,由警察機關通知戶政事務所登記(第38 條)。
- 國外死亡:須以當地死亡證明經駐外館處驗證;外文證明需中譯並驗證。
- 大陸地區死亡:死亡證明應先公證,再經海基會驗證。

應備文件
- 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附法院判決書)。
- 死亡者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委託他人代辦時,需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特殊文件需求
- 國外死亡:死亡證明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外文證明須附中文譯本並驗證。
- 無死亡證明:可憑衛生主管機關「埋葬許可證」,或檢附警察報案筆錄與兩名以上目擊人死亡事實證明書辦理。
- 大陸地區死亡: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驗證。
- 配偶換發身分證:須備二吋近照 3 張及工本費。
所有證明文件均須繳交正本。

申報期限與罰則
- 期限:依《戶籍法》第48 條第1 項,死亡登記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 30 日內申請。
- 逾期罰鍰:無正當理由逾期,依第79 條處 300~900 元;經催告仍不申請者,處 900 元。

後續辦理事項
完成死亡登記後,仍可能需辦理:
- 健保卡註銷與退保
- 銀行帳戶與保險理賠
- 不動產及車輛過戶
- 喪葬補助、國民年金喪葬給付、遺屬年金等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