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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的給付申請
前言
國民年金為 25~65 歲未參加其他社會保險國民提供老年、身心障礙及死亡基本保障。被保險人過世時,家屬可依條件請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
喪葬給付概述
適用對象:
被保險人於
加保期間
(未滿 65 歲)死亡
請領人:
實際支出殯葬費用者
性質:
一次性給付,須於死亡次日起 5 年內申請
喪葬給付金額計算
金額=被保險人
死亡當月月投保金額 × 5 個月
現行月投保金額(112 年 1 月起)為
19,761 元
;範例:19,761 × 5 =
98,805 元
若未來 CPI 累計增幅達 5 %,月投保金額將再調整,給付額亦隨之更新
喪葬給付申請文件
喪葬給付申請書(貼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及入帳存簿封面影本)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若為死亡宣告須附判決書
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支出殯葬費用之證明文件正本
遺屬年金給付概述
可請領情形:
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死亡(未滿 65 歲)
被保險人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
年滿 65 歲尚未請領老年年金前死亡
遺屬順位:
①配偶及子女→②父母→③祖父母→④孫子女→⑤兄弟姊妹;前序存在時,後序不得請領
金額計算:
保險年資每滿 1 年 × 月投保金額 × 1.3 %(若死亡後始請領,取死亡當月金額);不足 4,049 元(113 年標準)者以 4,049 元發給。同一順位遺屬多於 1 人時,每多 1 人加發 25 %,最高加 50 %
遺屬年金申請基本文件
遺屬年金給付申請書(貼入帳存摺封面影本)
死亡證明書/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判決書
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配偶須載明結婚日期;養子女須載明收養日期
若與被保險人不同戶籍,須同時檢附各自戶籍資料
特殊條件下的額外文件
以「在學」資格請領:學生證明
以「無謀生能力」請領: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或監護宣告文書
以「受扶養」或「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 19,761 元」請領:扶養或收入證明(門檻隨月投保金額調整)
詳細規定可洽勞保局服務專線。
申請方式與聯絡資訊
申請方式:備妥文件後,可郵寄或親送至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國民年金業務處或各地辦事處
洽詢電話:(02) 2396-1266 分機 6066(服務時間 08:00–18:00)
線上資源:勞保局官網「國民年金專區」提供文件下載與進度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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