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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有效的遺囑

前言
遺囑確保您的財產能依自身意願分配。在台灣,遺囑須符合民法規定的法定方式,否則無效。本文將介紹五種遺囑形式的要件、如何變更/撤回遺囑,以及重要的保管與生前醫療安排建議。

遺囑與預立醫療決定(Living Will)的區別
- 遺囑(Will): 針對遺產、遺贈等財產或監護、喪葬事宜,僅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 預立醫療決定(Living Will): 係於生前預先交代醫療照護意願。《病人自主權利法》(2016 通過,2019-01-06 施行)明定簽署流程,並擴大適用於五大臨床情況;較早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2000)僅限末期病人拒絕維生治療。

自書遺囑
依民法 §1190:
- 全文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
- 註明年、月、日(缺一不可)
- 親筆簽名
- 有增減或塗改時,須註明增減或塗改之處所及字數並另行簽名

公證遺囑
依民法 §1191:
- 指定 2 人以上見證人
- 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錄並宣讀
- 遺囑人確認後,由遺囑人、公證人及全部見證人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得按指印)
- 若所在地無公證人,可由法院書記官代行

密封遺囑
依民法 §1192:
- 遺囑人簽名後將遺囑密封,並於封口簽名
- 指定 2 人以上見證人,向公證人陳述為本人遺囑
- 如非自書,需陳述繕寫人姓名與住所
- 公證人在封面記明提出年月日及陳述事項,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共同簽名

代筆遺囑
依民法 §1194:
- 遺囑人指定 3 人以上見證人
- 遺囑人口述意旨,由見證人之一人筆記並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
- 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並由遺囑人與全部見證人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得按指印)

口授遺囑
依民法 §1195~§1197:
作成要件(§1195):
真偽確認(§1197):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須由見證人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提交親屬會議認定;若對認定結果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
作成要件(§1195):
-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用他方式立遺囑
- 指定 2 人以上見證人,並採下列其中一種方式:
- 筆記方式:由見證人之一人筆記遺囑意旨,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 錄音方式:全程錄音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與年月日,錄音帶當場密封並由全部見證人在封縫處簽名
真偽確認(§1197):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須由見證人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提交親屬會議認定;若對認定結果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

遺囑變更或撤回
依民法 §1219~§1222:
- 遺囑人可隨時撤回全部或一部遺囑(§1219)
- 前後遺囑牴觸時,以後遺囑為準(§1220)
- 遺囑人後行為與遺囑衝突時,衝突部分視為撤回(§1221)
- 故意破毀、塗銷或標示廢棄者,遺囑視為撤回(§1222)

遺囑保管建議
為確保遺囑順利執行,建議:
- 將正本存放於保險箱或銀行保管箱
- 告知可信任的親友或遺囑執行人存放位置
- 可留存多份正本,分處保管
- 定期檢視並更新遺囑
- 立公證遺囑時,公證處會保存一份正本,最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