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 §1195~§1197:
作成要件(§1195):
-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用他方式立遺囑
- 指定 2 人以上見證人,並採下列其中一種方式:
- 筆記方式:由見證人之一人筆記遺囑意旨,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 錄音方式:全程錄音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與年月日,錄音帶當場密封並由全部見證人在封縫處簽名
效力期間(§1196):若危急情形解除,而遺囑人三個月內能以他種方式立遺囑,原口授遺囑即失效。
真偽確認(§1197):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須由見證人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提交親屬會議認定;若對認定結果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